审理经过
赵**与王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汶民一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法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