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汶上县源创石材制品厂与被告汶上如意**限公司、山东如**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汶上县源创石材制品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3元,由原告汶上县源创石材制品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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