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09)威*一重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5573096.61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231252.20元及利息1357125.2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55712元,评估费38000元。2013年6月14日本院以(2012)威执一字第130号执行裁定书将流拍后的被执行人**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荣成市人和镇槎山路505号房产作价5440300元交于申请执行人山东荣**有限公司所有,并将上述判决书中未执行到位部分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4年8月18日,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荣**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荣成市人和镇槎山路x号xx号楼、xxx号楼、xxxx号楼、xxxxx号楼及项下土地。上述房地产暂不宜处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09)威*一重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
次执行程序。
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