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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与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于**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4)威**初字第2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于**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12.50元(系减半收取),由上诉人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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