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潍坊金**有限公司所有的在日照市东港区财政局的东港区三庄镇2011年度农业综合开发中低产业田改造项目第四标段工程款30万元予以冻结。保全标的额为30万元。原告已提供山东国**有限公司资信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将被告潍坊金**有限公司所有的在日照市东港区财政局的东港区三庄镇2011年度农业综合开发中低产业田改造项目第四标段工程款3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
二、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申请撤诉或债权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查封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在收到裁定书或者知道、应当知道标的被保全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