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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与潍坊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潍坊金**有限公司所有的在日照市东港区财政局的东港区三庄镇2011年度农业综合开发中低产业田改造项目第四标段工程款30万元予以冻结。保全标的额为30万元。原告已提供山东国**有限公司资信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将被告潍坊金**有限公司所有的在日照市东港区财政局的东港区三庄镇2011年度农业综合开发中低产业田改造项目第四标段工程款3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

二、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申请撤诉或债权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查封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在收到裁定书或者知道、应当知道标的被保全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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