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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天**限公司与日照**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日照**限公司所有的在日**委党校的债权65万元予以冻结。保全标的额为65万元。原告已提供房产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以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将原告提供的杨**名下的担保房产日房权证东港字第××号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出租、抵押、毁坏、赠与、变卖等。

二、将被告日照**限公司所有的在中共**党校的债权65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

三、冻结期限为二年,申请人申请撤诉或债权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查封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在收到裁定书或者知道、应当知道标的被保全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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