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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友**限公司与日照通**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友**限公司诉被告日照通**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日照友**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29200元,减半收取146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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