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日照红**限公司与日照利**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追加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名下的鲁L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号、鲁L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号、鲁L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号车辆予以查封。保全标的额为16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以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将被申请人名下的鲁L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号、鲁L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号、鲁L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号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出租、抵押、毁坏、赠与、变卖等。

二、查封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撤诉或债务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期满查封的效力消灭。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到仲裁机构仲裁,逾期不起诉的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在收到裁定书或者知道、应当知道标的被保全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