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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日照市**兴安居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日照**安社区居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辛**,被告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2010年10月份,日照腾飞消防**公司承揽了被告的兴安社区迎宾小区消防工程,日照腾飞消防**公司在工程完工后,按照约定于2011年1月5日向被告开具了工程款119200.00元的发票(发票号码00043472)。2012年5月24日日照腾飞消防**公司在日照**管理局办理了注销登记。公司的股东之一原告刘**受其他股东委托,就日照腾飞消防**公司的未结债权予以清理。原告刘**多次向被告追讨欠款,被告总以无钱为由推脱。2014年3月12日,被告应原告刘**要求为原告刘**出具的欠工程款119200元的欠条。原告在催要未果后,将被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192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日照市东**社区居委辩称:对原告刘**能否作为该案的诉讼主体存疑或瑕疵,被告是与腾飞消防发生业务关系,并不是与刘**个人发生业务关系;关于该工程应该由原告提供双方的工程合同予以证实;该工程是否已经实际完工,是否经过国家质监部门的验收合格尚未确定,如果原告不能提供上述证据,则说明其未能完成双方工程合同中约定应当由腾飞消防工程所完成的合同义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与案外人董**于2005年1月13日作为股东成立日照腾飞消防工程有**(以下称腾飞消防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董**。该公司经营期间承揽了被告的兴安社区迎宾小区的消防工程,工程施工完毕后,腾飞消防公司于2011年1月5日向被告开具了工程款为119200元的发票,发票号码00043472。该工程于2011年1月10日在日照市公安消防分局备案,备案结果为抽查合格。被告在将上述发票收悉后,其工作人员王**于2014年3月3日对腾飞消防公司提交的工程款发票出具了收条。期间,腾飞消防公司于2012年5月24日注销,注销后原告刘**与该公司另一股东原法定代表人董**达成合意,董**也作出明确声明,确定该公司注销后对外的未结债权债务均由本案原告刘**承接。原告刘**在催要工程款时,被告于2014年3月12日给原告出具了盖有本社区居委财务公章的收款专用票据,该票据中明确载明:欠刘**兴安社区迎宾小区消防工程款,金额壹拾壹万玖仟贰佰元整,¥1192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19200元及利息。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发票记账联、收条、东港区农村集体经济收款专用票据、声明书、身份证复印件、建设工程消防备案结果通知书、腾飞消防公司工商注销登记情况及股东名录等证据在案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日照腾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揽被告的兴安社区迎宾小区的消防工程,在工程完工并抽查合格后,被告应向承揽方支付工程款,双方形成权利义务关系。日照腾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注销后,约定对外的未结债权债务等权利义务关系由原告刘**承接,原告刘**成为该公司注销后的清算主体,依法取得诉讼主体资格,对被告提出原告主体资格有瑕疵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涉案工程于2011年1月份完工,至2014年3月12日被告向原告开具欠款单据,期间并未对工程的验收、质量、价款等内容提出异议,且其在出具欠款单据时,亦未在欠款单据或其他书面凭证上载明是否对工程的验收、质量、价款等内容存在异议并有其他约定,故,该欠款单据视为对涉案工程款的最终结算,对被告提出上述内容的异议,本院亦不予采信。民事活动中,双方当事人都应本着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被告在双方结算后迟延支付工程款,有违诚信原则。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结算时未约定是否支付利息,故对原告起诉前(2014年4月8日)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起诉后的利息予以支持,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实际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日照市东**社区居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刘**工程款119200元;

二、日照市东**社区居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刘**工程款利息,利息以本金119200元为基数,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4月8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实际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三、驳回原告刘**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4元,由被告日照**安社区居委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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