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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以已与被告张**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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