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以已与被告张**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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