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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