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莒县小店镇横山社区后横山村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以与被告莒县小店镇横山社区后横山村经济合作社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4元,减半收取612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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