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李建军与滨州市滨**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房管局暂无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车管所名下无车辆信息,证券交易所无股票交易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滨小民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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