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依法查封被告无棣惠棣装饰有限公司在X**限公司的工程款48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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