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与莒县**渊社区前李家官庄村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与被告莒县小店镇山头渊社区前李家官庄村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莒县小店镇山头渊社区前李家官庄村经济合作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何**诉称:2014年5月份原告为被告在其村内硬化道路,工程款为111090元,当时口头约定工程完工后付款,原告已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程,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履行付款义务。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付还工程款11109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莒县小店镇山头渊社区前李家官庄村经济合作社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原告何**承包莒县小店镇山头渊社区前李家官庄村村内道路硬化工程,包工包料,工程款为111090元,双方约定工程完工后付款,但完工后莒县小店镇山头渊社区前李家官庄村未付。2014年7月12日,莒县小**村民委员会委员、前李家官庄村党支部书记来庆洪给原告何**出具证明一份,证实该村尚欠原告何**工程款111090元。后经原告何**索要,莒县小店镇山头渊社区前李家官庄村至今未付。原告何**诉至本院,请求处理。

另查明:2015年3月27日,莒县农业局莒农字(2015)19号文件规定,为加强撤村设社区后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各自然村成立了经济合作社,并推选出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村集体“三资”管理与村集体债权、债务有关案件的起诉和应诉工作。莒县小店镇山头渊社区前李家官庄村**理委员会主任为来庆洪。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记录、证明在卷为凭,应当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莒县小店镇山头渊社区前李家官庄村欠原告何**工程款111090元未付还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该村成立了经济合作社,并推选出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村集体“三资”管理与村集体债权、债务有关案件的起诉和应诉工作。原告何**请求被告莒县小店镇山头渊社区前李家官庄村经济合作社付还工程款本金111090元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莒县小店镇山头渊社区前李家官庄村经济合作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还原告何**工程款1110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莒县小店镇山头渊社区前李家官庄村经济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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