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孟**与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刘**银行无存款,房管局暂无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车管所名下无车辆信息,证券交易所无股票交易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3)滨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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