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山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山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与反诉原告山东**限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与山东**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准许反诉原告山东**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0606元,减半收取5303元,由原告刘**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山东**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