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滨州**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滨州**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滨州**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滨**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