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滨州市**有限公司、山东**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滨州市**有限公司、山东**有限公司、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滨州市**有限公司、山东**有限公司、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18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