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耿**与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立案执行的耿红军申请执行杨**(2013)德中民初字第149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耿红军申请执行杨**(2013)德中民初字第149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齐河县人民法院执行。执指字案号为(2015)德中执指字263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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