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兴润**限公司与兴润**限公司、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兴**限公司、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108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立即冻结被告兴润建设**公司、聂**在银行的存款108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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