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山东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恩**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四年七月九日作出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4)邹*初字第765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款1115000元,已执行0元,尚欠1115000元,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本案无法执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4)邹*初字第7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