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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中国第**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诉被告中国第**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9元,由原告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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