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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滨州**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滨州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处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滨州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处、滨州市**有限公司、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59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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