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滨州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处、滨州市**有限公司、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59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