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滨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滨**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山东滨**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滨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19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滨州**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