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山**限公司、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山**限公司、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0元,减半收取745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