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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商丘**限公司、商丘市**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商丘**限公司(以下简称争衡公司)、商丘市**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刘**于2015年1月20日向河南省**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争衡公司、天**司连带支付刘**工程款及利息309万元;2、争衡公司、天**司返还非法扣除刘**的工程款28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2015)商民一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刘**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刘**向本院递交了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刘**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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