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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限公司与河南**限公司、河南**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司)与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司)、被上诉人**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以下简称金**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通**司于2014年10月20日起诉至河南省**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请求:1、判令立即解除通**司与金**司、金**分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合同及补充协议;2、判令金**司、金**分公司3日内撤出观澜国际5#、6#及附属地下车库工程;3、本案诉讼费用由金**司、金**分公司承担。原审法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4)三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通**司、金**司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金**司于2015年6月20日收到本院通知其缴纳上诉费的特快专递,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缴纳上诉费100元。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通**司委托代理人许*、李*,金**司委托代理人孙**、王**,被上诉人金**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院二审庭审中,通畅公司、金**司当庭申请撤回上诉,均出具了书面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金**司未在本院通知缴纳上诉费的期间内按时缴纳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通**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对河南**限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准许河南**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河南**限公司预交的100元上诉费全部退回,河南**限公司预交的上诉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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