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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阳**专业学校与河南中**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沁阳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以下简称沁**专)因与被申请人河南中**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焦作**民法院(2014)焦民三终字第00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沁阳职专申请再审称:1、支付增加的木门价款17386.84元依据不足;2、维修费用应由中**司承担。请求依法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中**司提交意见称:沁**专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木门问题。双方合同约定的木制门,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变更为成品门,价格定为500元/樘,对于将木制门变更成成品门而增加的费用沁**专应予支付。沁**专认为不应支付增加的木门价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关于维修费的问题。二审已将发生在保修期内的维修费用判决由中**司承担,对于超过保修期的维修费用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沁**专的该项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沁阳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沁阳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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