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济源鹤**有限公司对下级法院执行异议裁定的复议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复议人济源鹤济矿业**限公司(以下简称鹤**司)不服河南**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济源中院)(2015)济中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申请复议人鹤济公司称:1、法院认定济源鹤济鼎新**限公司(以下简称鹤**公司)在河南煤**有限公司(以下简河**公司)开设账户进行正常的存款业务是其抽逃出资的行为,与事实不符,因河**公司是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合法非银行金融机构。并以此为由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2、该公司已经完成了注册鹤**公司的出资义务,其作为股东出资2040万元不是受让鼎新煤矿资产的对价。

中宇建**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司)与鼎**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济**院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2013)济中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该院于2014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鼎**矿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中,根据中**司的申请,济**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4)济中执字第47-2号执行裁定,裁定主要内容为,一、追加第三人鹤济**公司、鹤**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二追加被执行人互负连带责任……。鹤**司该裁定追加其为被执行人不服,向济**院提出执行异议。

济**院查明,2010年6月10日,鼎**矿与鹤**司签订《合同书》,共同出资设立鹤**公司。合同约定,鹤**司出资现金2040万元,占鹤**公司注册资本51%的股份;鼎**矿总资产评估价为4357.75万元(不含债权债务),以其中的1960万元实物出资,占鹤**公司49%的股份。鼎**矿剩余2397.75万元评估资产,作为鹤**公司对其的负债,在鹤**公司成立后按照合同约定分期支付给鼎**矿。《合同书》第4.7.1-3项约定的分期支付方式为:合同生效成立后十个工作日内,合资公司支付全部负债的30%;鼎**矿经评估的全部资产及各类证照全部过户至合资公司名下后十个工作日内,合资公司支付全部负债的40%;合资公司通过复工复产验收或技改验收后十个工作日内,合资公司支付剩余全部负债。合同签订后,鹤**司于2010年6月23日向鹤**公司转账2040万元。2010年7月30日,河**公司向鹤**公司转账1020万元。2010年8月2日,鹤**公司将账户内3000余万元资金转至河**公司,鹤**公司账户仅剩余79559.5元。

济**院异议审查认为,鹤**司在经营中将其注册资金抽逃汇至河**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于2015年3月31日裁定驳回了鹤**司执行异议。鹤**司此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

本院复议审查后,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复议裁定,以济**院对鹤**司执行异议审查的合议庭成员与追加鹤**司为被执行人的合议庭成员完全相同,违反法律规定为由,撤销该院(2015)济中执异字第1号裁定,将案件发回该院重新审查。

本院认为

济**院重新审查认为,鹤**公司是由鼎**矿与鹤**司共同出资设立的。双方约定,鹤**司出资现金2040万元,占鹤**公司注册资本51%的股份;鼎**矿以总资产评估价4357.75万元(不含债权债务)的1960万元实物出资,占鹤**公司49%的股份。鹤**司出资2040万元是其受让鼎**矿51%资产的兑价,鹤**司在经营中将其出资抽逃汇入河**公司,无论从鹤**司应当支付受让资产的兑价,还是其在经营中抽逃注册资金都应由其承担责任。于2015年9月7日作出裁定驳回了鹤**公司的执行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事实与济源中院查明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0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追加其开办单位在抽逃资金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鹤**司与鼎**矿共同出资设立鹤**公司,鹤**司出资2040万元后成为占鹤**公司51%股份的股东,鹤**司作为股东的出资行为不是购买被执行人鼎**矿资产的对价。鹤**司与鼎**矿在本案中仅为合作关系,双方作为股东共同出资成立了鹤**公司,新成立的鹤**公司在经营中将资金汇至河**公司管理,并非鹤**司的抽逃资金行为。且鹤**司不是本案被执行人鼎**矿的股东或开办单位,而济**院以鹤**司抽逃注册资金和未支付对价为由,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裁定追加鹤**司为被执行人并驳回其执行异议显然不当。申请复议人鹤**司的复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人民法院(2014)济中执字第47-2号执行裁定第一项中追加第三人济源鹤济矿业**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及承担相应责任的内容。

二、撤销河南**人民法院(2015)济中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中驳回济源鹤**有限公司异议申请的内容。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