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省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公司)因与上诉人驻马**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08年1月17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驻马**管理局支付工程款以及各项损失、费用等共计10741952.76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11年3月3日做出(2008)驻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中**公司与驻马**管理局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傅**、夏*,驻马**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人民法院(2008)驻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河南省中**)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245元与驻马**管理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846元均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