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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中**限公司与彭**、河南**设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州中**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公司)与被上诉人彭**、河南**设总公司(以下简称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彭**于2010年1月8日向商丘**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清**公司和路**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4506008.9元并负担案件诉讼费用。清**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原审法院于2010年5月17日作出(2010)商民一初字第1-1号民事裁定,予以驳回。清**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1月5日作出(2010)豫法民管字第57号民事裁定,予以驳回。原审法院于2011年8月22日作出(2010)商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清**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彭**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商丘**民法院(2010)商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商丘**民法院重审。

郑州中**限公司预交的二审上诉费31226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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