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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限公司与郑州市**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州**限公司(以下正**公司)与被上诉人郑州市**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管**公司向河南省**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正**公司支付工程款19309663.43元及利息2085443元(按两年期银行贷款5.4%计算);2、正**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894627.24元(包括未拉走的设备价值、周转材料、剩余建材以及租赁合同租金损失、租赁违约金损失)。案件受理费163250元、鉴定费200000元,由正**公司负担。郑州**民法院经审理,于2010年12月25日作出(2010)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正**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李**,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闫**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民法院(2010)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民法院重审。

郑州**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325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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