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陈省委与郑州**业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陈**诉被告郑州新科中等专业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陈**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林**、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