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陈**诉被告郑州新科中等专业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陈**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林**、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鲁**、李**与张**,第三人师见分、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郑州越**限公司、河南富**责任公司、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新**医院、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新郑市**民委员会、河南**限公司、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与陈**、郑州宏**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与海南**限公司、海南**限公司河南一分公司、新郑市**有限公司、冯**、海小军、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海南**限公司、海南**限公司河南平原分公司、新郑市**有限公司、冯**、海小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新郑**筑公司与郑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荆关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