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鲁**、李**与张**,第三人师见分、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李**诉被告张**,第三人师见分、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李**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鲁**、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共计9420元,由原告鲁**、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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