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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世纪洪*防水保温**公司与河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世纪洪*防水保温**公司(以下简称世纪洪*公司)诉被告河南**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基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恒**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39万元,并以赵**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以南,丰庆路以东3号楼1单元8层西南户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郑**证字第1401267514号)和李**所有的位于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154号附1号5号楼1单元1层101号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郑**证字第1301278874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世纪洪雨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河南**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39万元。

二、查封赵风云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以南,丰庆路以东3号楼1单元8层西南户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郑**证字第1401267514号)。

三、查封李**所有的位于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154号附1号5号楼1单元1层101号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郑**证字第1301278874号)。

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河南世纪洪*防水保温**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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