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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程公司与南通华**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工程公司诉被告南通华**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92元减半收取5146元,由原告天**工程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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