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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安阳建**责任公司南阳卧龙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义诉被告安阳建**责任公司南阳卧龙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义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郭**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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