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蔡*与被告青岛隆鑫发房地**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张**、蔡*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青岛隆鑫发房地**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800元,减半收取92400元,由原告张**、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