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诉被告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吕**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白**的上述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王**与海宝**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辛号召与宝丰县吉**责任公司、河南城**限公司、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乔**与陈**、宝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河**竹泰和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楚**与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胶南**机械厂与胶南**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蔡*与青岛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平腾**限公司与平顶山**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限公司与宝丰县农村公路管理所、平顶山市农村公路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青岛**开发区伟*铝塑装饰建材厂与青岛**限公司、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青岛华泰**司分公司与青岛市城阳**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