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辛号召诉被告宝丰县吉**责任公司、河南城**限公司、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98元,减半收取1799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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