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青岛和瑞城**有限公司与青岛市崂山区中韩房地产开发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青岛和瑞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中韩房地产开发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结。该案(2014)青民一初字第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75万元及逾期利息等,执行费为人民币299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从被执行人青岛市崂**发中心银行帐户扣划人民币293万元,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主动缴纳了本案执行费。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送达了协助冻结青岛和瑞城**有限公司执行案款137万元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本院应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本金27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90475元,本息共计人民币2840475元,扣除冻结款项137万元后,已向申请执行人青岛和瑞城**有限公司发放执行案款人民币1470475元,余款89525元退还被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中韩房地产开发中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山东省**民法院(2014)青民一初字第6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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