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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彩与青岛**限公司、寿光市城区道路改造工程指挥部等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初字第1028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主张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涉案不动产位于寿光市,故本案应由寿光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诉人在原审提交的诉状中的诉求、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及提供的证据显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故青岛**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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