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青岛昊**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即墨市人民法院(2014)即民初字第6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昊**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青岛昊**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青岛昊**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693元,减半收取15346.5元,由上诉人青岛昊**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