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青岛恒**有限公司与青岛宝**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0日经青岛**民法院重审判决结案,该案(2014)青民一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6233710.06元及利息、罚息和诉讼执行费用。

本院认为

由于引起案件纠纷的建设工程位于即墨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为方便执行,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案指定即墨市人民法院执行。

二、山东省**民法院(2015)青执字第544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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