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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彩与青岛**限公司、寿光浩**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初字第1028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主张的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系不动产纠纷案件。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寿光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韩**于2013年11月1日签定了《双王城环湿地文化长廊绿化工程承包协议》,该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畴,本案系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南区,故青岛**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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