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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与赵**、新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杜**因与被申请人赵**、原审被告新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1)红民一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2年11月18日作出(2012)新中民申字第4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杜**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申请再审人杜**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终结再审程序;

二、恢复对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1)红民一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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