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南诚**限公司与卫辉市**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诚**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诉被告卫辉市**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栗**、张**、被告负责人景**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0年4月22日,原被告签订村委会办公楼施工合同,约定510元?3,约80?3,工程款约408000元,主体工程完工后陆续支付工程款95%。同时约定设计变更洽商后,双方办理工程数量及价格调整合同价款,施工中增加工程款135549.99元。现工程主体已完工,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工程款,被告一拖再拖拒不支付,并已构成违约,现要求被告速支付工程款135549.99元及违约金50000元,共计185549.99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0年4月22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有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主体工程完成后,部分附属工程至今未施工,原告在未全面履行完合同义务时,要求被告支付工程价款,不符合起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河南诚**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