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新**限责任公司因与李**、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民二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民二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滑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上诉人深圳市**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原审被告河南红**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安**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安阳市**有限公司与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安阳**颐养院与被上诉人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韩**与上诉人河南**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司**有限公司与安阳市**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安阳市文**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河南时**有限公司诉被告滑**理委员会、被告滑县人民政府、被告滑县新区卫生院筹建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安阳**有限公司与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河南森**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程**、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