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二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二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上诉人深圳市**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原审被告河南红**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段**与河南中**限公司、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郜**与新乡市**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有限公司与焦作市**工程公司、河南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安阳市**有限公司与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安阳**颐养院与被上诉人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韩**与上诉人河南**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河南福**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周**、吴**与被上诉**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